《建筑工程施工现场防治扬尘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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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7-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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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防治施工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西安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新城、莲湖、碑林、雁塔、未央、灞桥等城六区内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活动以及与建筑工程施工活动有关酌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四区二基地”和其余区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包括基坑开挖、回填、主体施工、装饰装修、场内道路、管线开挖和回填等阶段)的土方挖掘、物料运输和堆放、养护和保洁以及其他活动中产生的粉尘污染。
第三条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全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管理工作。
各区、县及开发区建设局、建设环保局或建设规划局负责本辖区内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治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主要由建设单位负责,施工单位(总包施工单位负责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防治扬尘的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对分包工程扬尘污染的防治工作)和监理单位具体负责实施和管理。
第五条 所有新建、改扩建工程应制定施工现场控制扬尘措施
并严格组织实施,无措施或组织实施不力的要立即停工整改。
防治扬尘污染所需费用按规定的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
第六条 所有建筑工程在现场必须设置“环境保护监督牌”,其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施工单位(或土方单位)、甲、乙双方工程负责人、防尘污染监督员(由建设单位在工程现场安排不少于两人)姓名、联系电话、开工和计划竣工日期以及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等标志。
第七条 所有新建、改扩建工程施工现场的周边应按有关规定砌筑围墙,其外立面制作文化墙,现场出入口地面必须硬化处理并设置冲洗台,冲洗系统到位,由施工单位安排专人负责冲洗清扫车轮、车帮,保证车辆不带泥土上路。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外运或回填建筑渣土必须雇佣具有拉土营运资格的车队,禁止使用无资质、扬尘防护不合格的车辆进行作业。建设单位必须在现场每班按不少于两人的监督员进行现场监督。保证拉土车辆要采取全覆盖、不超载、不冒尖、车辆不带泥土,不抛撒。
第九条 施工现场建筑材料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总平面图划定的区域堆放,散体物料应当采取挡墙、洒水、覆盖等措施。易产生粉尘的水泥等制‘料应当在库房内或密闭容器存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桩基础施工,应当采取降尘防尘措施。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必须设置密闭式垃圾站集中存放,按照有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规定及时清运到指定地点。楼层内清理清扫垃圾,应当使用密闭式串筒或者采用容器清运,严禁高处随意抛撒。
第十条 我市三环路以内的建筑工地严禁在现场进行预拌混凝土。因特殊原因需要在现场预拌混凝土、砂浆的作业场所必须在密封环境进行。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铺设厚度不小于20cm的钢筋混凝土路面,场地内的其它地面进行硬化处理。因施工原因没有硬化的地方、裸露地面应采取临时绿化等防止扬尘污染的措施,使泥土不裸露。现场原则不得堆放土方、垃圾,确需堆放土方的,堆土不得超过围墙高度,并采取覆盖或临时绿化等防尘措施。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排水网络,并设沉淀池,施工废水及雨水经过沉淀池沉淀后方可排入城市排水系统,排水设施应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沉淀淤泥要及时清除或集中存放。
第十三条 在建工程、构筑物在平整场地或在有风作业等施工操作时,应当采取湿法作业,防止扬尘污染。
出现四级及四级以上的大风天气时禁止进行土方和拆除工程施工。
第十四条 所有新建、改扩建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必须与市建委签定建筑工地防治扬尘污染环境保护责任书(简称责任书)。
第十五条 确因技术原因须提前开挖、试桩的新建工程必须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在市建委备案,并在满足第五条至第十二条主要条文规定外,提供以下资料:
l、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由设计院出具的因技术原因须提前开挖、试桩的说明文件;
2、防尘污染监督员姓名、联系电话(每个项目每班不少于两人)等。
备案时由建设单位与市建委签订责任书。
凡未进行备案的工程,按照违法工程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造成扬尘污染的,由市建委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或吊销施工许可证,并处2 000—1 0000元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造成扬尘污染的,由市建委责令停工整顿,对仍无视停工整改令继续施工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高限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