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27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对〈〈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会议决定,将该〈〈条例〉〉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后,再由国务院审议批准并公布实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是国家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颁布之后,建设行业颁布的又一项重大的技术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明确了民用建筑节能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规定;对新建工程,既有建筑工程的节能,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的节能,以及包括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多个责任主体,在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的职责、法律责任,均作了明确的规定。联系《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定》(GB50411-200)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由此可见,搞好建筑节能的管理工作,掌握建筑节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建设监理刻不容缓的一项重要工作。
现就《条例》中与我们有关的条款摘录出来刊登如下,希望大家能认真学习,尽快掌握相关内容。 (总工程师 郑永瑞)